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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 作者:杏林小编 | 发布时间: 2018-04-28 | 471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  考核申请

第四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

(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第六条  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

(二)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

(三)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第七条  推荐医师应当为被推荐者长期临床实践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专业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第八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其指导老师应当具有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或者具有中医类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指导老师同时带徒不超过四名。

第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人员,可以向其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式样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中医医术专长综述,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四)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材料;

(五)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还应当提供跟师学习合同,学习笔记、临床实践记录等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的证明材料,以及指导老师出具的跟师学习情况书面评价意见、出师结论;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还应当提供医术渊源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或者至少十名患者的推荐证明。

第十一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分别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复审,复审合格后报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对报送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符合考核条件的人员、指导老师和推荐医师信息应当予以公示。申请者在临床实践中存在医疗纠纷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报名资格。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实行专家评议方式,通过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对实践技能和效果进行科学量化考核。专家人数应当为不少于五人的奇数。

第十三条  考核专家应当对参加考核者使用中医药技术方法的安全性进行风险评估,并针对风险点考核其安全风险意识、相关知识及防范措施。根据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分为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内服方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医术内容及特点;与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和用药安全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的中药种类、药性、药量、配伍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相关用药禁忌、中药毒性知识等。

第十五条  外治技术类考核内容包括: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外治技术内容及特点;与其使用的外治技术相关的中医基础知识、擅长治疗的病证诊断要点、外治技术操作要点、技术应用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者措施等。

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考核专家应当围绕参加考核者使用外治技术的操作部位、操作难度、创伤程度、感染风险等进行安全性评估,根据风险点考核其操作安全风险认知和有效防范方法等;外敷药物中含毒性中药的,还应当考核相关的中药毒性知识。

第十六条  治疗方法以内服方药为主、配合使用外治技术,或者以外治技术为主、配合使用中药的,应当增加相关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结合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等,围绕相关病证的疗效评价关键要素进行分析评估并提问,对其医术专长的效果进行现场评定。必要时可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

第十八条  经综合评议后,考核专家对参加考核者作出考核结论,并对其在执业活动中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进行认定。

第十九条  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合格人员有关卫生和中医药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基本急救技能、临床转诊能力、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防控指南、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及报告制度、中医病历书写等知识的培训,提高其执业技能,保障医疗安全。

第四章  考核组织

第二十一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考核制度,强化考核工作人员和专家培训,严格考核管理,确保考核公平、公正、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每年定期组织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核时间应当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考核专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具备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十五年以上具有师承或者医术确有专长渊源背景人员;

(三)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公平公正,原则性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二十四条  根据参加考核人员申报的医术专长,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在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库内抽取考核专家。考核专家是参加考核人员的近亲属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五章  执业注册

第二十五条  中医(专长)医师实行医师区域注册管理。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者,应当向其拟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经注册后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中医(专长)医师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执业范围包括其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其考核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执业。中医(专长)医师跨省执业的,须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第二十八条  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者,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其执业范围、诊疗行为以及广告宣传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参加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定期考核有关要求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专长)医师的培训,为中医(专长)医师接受继续教育提供条件。

第三十二条  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中医(专长)医师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实行注册内容公开制度,并提供中医(专长)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资格考核的人员和考核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过程中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通过违纪违规行为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由发证部门撤销并收回《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并进行通报。

第三十五条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专家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考核工作中未依法履行工作职责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停止其参与考核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进行通报批评,并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国家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推荐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中医医师、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医术确有专长人员的指导老师,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在推荐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中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也可继续以乡村医生身份执业,纳入乡村医生管理。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不再开展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工作。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在继续跟师学习满两年后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三十九条  港澳台人员在内地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可在指导老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医师资格考核。

第四十条  《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和《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

 

1.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1)根据《刑法》第336条的规定,无证行医属犯法行为,将面临刑事处罚。(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2020年没有医师资格的乡医生将被淘汰。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医药条例》等有关规定,无中医执业资格的人员,将禁止开办以治疗为目的的中医保健、中医养生、中医理疗等场所。

2.专长医师考核通过后发什么证?能开诊所吗?

答:《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中医药主管部门统一印制。考核合格者,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发《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然后在县级以上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注册申请取得《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书》。即可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3.本省考的在他省能用吗?

答:据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八条:中医(专长)医师原则上在其考核所在省(区、市)辖区内执业,拟跨省(区、市)执业的,需经拟执业所在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同意并注册。

4、老专长证和新专长证有区别吗?

答:(1)有很多人参加了“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获得了《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或《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这些不具备医学专业学历的民间中医在获证并临床实习一年后可参加助理医师考试,通过后才能有资格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根据2017年《中医药法》和《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按照新政考核取得的是《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老证书是分为专长证和师承证书;而新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考核,无论你是师承还是专长人员通过考核,都将统一获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能直接开诊所或到医疗机构工作。

5.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是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是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二是经多年中医医术实践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具有医术渊源,在中医医师指导下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实施前已经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的;二是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并得到患者的认可;三是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

【解读】两个条件的核心区别在于:师承人员能否参加考试的必须是“指导老师评议合格”的诊疗方法,而确有专长人员参加考试的必须有“患者的认可”的临床实践经验。这一区别正是对两类人群的创新管理,而统一的标准是必须是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且得到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的推荐。

在这一创新体系下,无论是通过师承方式系统学习中医导师临床思维和经验的非中医专业的人士,还是已经在民间从事中医临床实践活动多年的人士,只要掌握真本领,既可以按照卫生部52号令考取执业医师资格,也可以在经过多年的实践后按照本办法考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而民间较为担心的“神医”、“庸医”或投机的“游医”无处可遁。

6.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把握的原则和主要考核内容是什么?

答:考核把握三大原则:一是注重风险评估与防范,对具有一定风险的中医医疗技术,由考核专家综合评议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二是注重分类考核,针对参加考核者使用的技术方法,分内服方药和外治技术两类设计考核内容、考核程序、安全风险评估及防范要点。三是注重效果评价,由考核专家根据参加考核者的现场陈述和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包括病案记录、录像资料、图片资料等),综合评议其医术是否确有疗效,现场把握不准的,可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核验等方式进行综合评定。

 其中,①内服方药类,围绕其擅长治疗的病证范围,重点考核对中医理法方药(中医基础知识、中医诊断技能、中医治疗方法、中药基本知识等)和用药安全知识的掌握。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诊法技能操作和现场辨识相关中药等。②外治技术类,围绕其使用的外治技术,重点考核技术原理、适应症、操作规范及安全风险防控方法或措施等。考核程序分为医术专长陈述、现场问答、外治技术操作等。

【解读】这三个原则规定,首先是对专长疗法的风险进行评估,在源头上为老百姓的生命健康负责;其次是对不同疗法进行分类考核,正体现了中医的辩证思维;最后一点是对效果进行严格要求,必要时可通过实地走访和调查核验发现散落在民间的“秘方”,系统地挖掘中医药的本土方剂和技法,弘扬中医药本土特色,服务百姓健康。

7.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采取什么方式进行?

答:《暂行办法》规定,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采取专家现场集体评议方式进行,以现场陈述问答、回顾性中医医术实践资料评议、中医药技术方法操作等形式为主,必要时采用实地调查核验等方式评定效果。为确保考核公平公正,防范考核舞弊风险,在充分考虑专家队伍基数基础上,规定考核专家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奇数。

【解读】在现场调查核验的基础上,专家实行民主评议,充分保障了考核的权威和公平性,是挖掘“民间高手”的根本办法。如第六点建议,这一程序的执行权力下放到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既能充分发挥当地主管部门熟悉当地民风民情的优势,又能给予当地组织专家和开展民主评议的灵活自主权。这一举措,将大大激发各地培养、保护和挖掘民间非中医学历人才的积极性,为基层中医药事业发展奠定基础。

8.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由什么部门组织?

答:【解读】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由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每年至少举行一次,考核时间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暂行办法》发布后,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据此制定本省(区、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自2018年起组织本省(区、市)考核工作。《暂行办法》发布之前,2016年第1次执行确有专长人员考试考核(考核办法和现办法不同),报名从3月份开始。

9.中医(专长)医师的执业范围是什么?

答:按照考核专家认定的考核结论确定执业范围,包括能够使用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和具体治疗病证的范围。中医(专长)医师应当在执业范围内开展执业活动,例如考核的是中医正骨,就只能注册中医正骨,不得超出考核范围进行注册和执业。中医(专长)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只提供中医药服务。

【解读】简单来说“换句话说,就是你会什么,我们就考什么,考什么,将来就用什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副司长赵文华,在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说,《办法》改“考试”为“考核”,采取专家现场集体评议的方式进行考核,这一规定是中医类别医师准入制度改革的突破,更符合中医药的学术特点。

10.中医(专长)医师可以向上晋升吗?

答:《办法》规定中医(专长)医师通过学历教育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的,或者执业时间满五年、期间无不良执业记录的,可以申请参加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解读】即使你学历达不到参考医师资格考试的条件,只要拿到中医(专长)医师执业证,工作满5年就可以直接参考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对于执业过程外仍有余力的,可以在取得专长医师资格后继续在高等院校进行学历深造。这一规定,也再次打通了《办法》与国家执业医师资格制度的通道,为民间中医药从业者真正开放了出路。

11.自己的专长技术是否能适合专长考核?

答:医术渊源或者传承脉络要符合传统医学理论,独具特色,安全有效,患者认可。如果你的专长技术是什么独创空间疗法,什么全息能量疗法,什么生物电渗透疗法,什么一个秘方治百病,甚至你认为连考评专家都可能听不明白看不懂的技术,这肯定是不适合专长考核的。

12.专家现场考评知识储备要求?

答:需要同学们有真才实学,有充足的知识储备!特别是对《暂行办法》里提到的中医基础知识、辩证诊断、中药基本知识及临床操作等必考内容要烂记于心,能够做到对答如流!

13.备考前期准备?

答:一是确定个人的拟执业范围(专科范围包含:中医内科学、中医妇科学、针灸推拿学、中医外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骨伤学;可在专科范围内继续细化);

二是完成1篇针对自己执业范围的中医医术专长综述。综述内容应包括医术的基本内容及特点描述、适应症或者适用范围、安全性及有效性的说明等,以及能够证明医术专长确有疗效的相关资料;

三是整理拟执业范围的医术渊源资料;

四是整理从事中医医术时间活动满五年相关证明(长期临床实践所在地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从事中医医术实践活动满五年证明);

五是整理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相关资料以及获得十名以上患者的认可/推荐相关证明(病例、病案记录、图片资料、录像资料等);

六是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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